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评审学年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五)评审学年的智育成绩总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前25%;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评审学年累计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不少于120小时数;
(七)所在寝室考核优良,评审学年至少有3次被评为星级文明寝室,并且寝室综合评定中未出现C等;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评定原则上应达到良好及以上(因病因残免于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除外);
(九)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技能比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倾斜。
四、评审程序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班级、年级评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初选名单经学生处初审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审核,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浙江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给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校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评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资格,如已发放奖学金的,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