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连续获“校一等奖学金”, 均通过本专业所要求的浙江省大学英语等级与计算机等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不少于100 时数;
6.担任一定的职务能为班级建设、学校建设出力,所在的班级班风好,当学年获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及以上荣誉;
7.寝室考核优良, 当学年至少有三次被评为星级文明寝室,并且寝室卫生评比中未出现C级。
8.在专业领域上具备创新能力。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获“校一等奖学金”或“院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及以上荣誉的优秀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各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全校公示五天,无异议后上报浙江省教育厅。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奖助学金。
3.国家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帐户。
4.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